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臺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已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1年第一次全體成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1年3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臺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管理,規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行為,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對繳存職工(以下簡稱“職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業務管理。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臺州市行政區域內(以下簡稱“本市”)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業務管理。
第二章 提取的范圍和條件
第四條 住房消費提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
(三)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及老舊小區改造的;
(四)無房職工租賃住房的。
以上所列的提取情形中,如職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的,除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含公轉商貼息貸款)外,不得以其他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五條 賬戶銷戶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公積金賬戶為封存狀態且無欠繳資金,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一次性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同時注銷個人賬戶。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繳交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的;
(四)出國、出境定居的;
(五)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第六條 生活困難提取。職工本人及配偶在本市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積金。
(一)患重大疾病的;
(二)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第七條 職工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外購買自住住房或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才能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在2018年9月21日之前辦理的貸款除外,以貸款合同或放貸時間為準。
(一)在職工本人、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積金或社保繳存地購房的;
(二)在職工本人、配偶、父母(含配偶的父母)、子女的戶籍或籍貫所在地購房的;
(三)在職工子女上學所在地購房的。
以上所在地是指同一個直轄市、地級市,下同。
第八條 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該筆貸款必須為非逾期狀態,并且職工通常應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辦理部分提前償還或一次性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時,可以使用已封存的住房公積金賬戶。
第九條 無房職工租賃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符合以下申請條件。
(一)職工正常且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
(二)職工及其配偶在本市無住房公積金貸款余額;
(三)職工在工作地、住房公積金繳存地(以縣、市、區為行政區域;臺州灣新區和椒江區視同為一個區域)無房且租賃住房的,僅登記集體土地使用權未登記房屋產權的除外。
第十條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需符合《臺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13部門關于推進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實施意見(試行)》(臺建〔2019〕81號)的相關規定和條件。
第三章 提取額度、時效和所需材料
第十一條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證明
1、職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的,應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證;
2、提取申請人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應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居民身份證;
3、提取申請人為監護人的,應提供監護人的居民身份證和被監護人身份證明材料;
4、委托辦理的,應根據不同情形提供相關資料:委托單位經辦人辦理的,需提供經單位蓋章確認的委托書、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委托配偶辦理的,需提供結婚證、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證;委托父母或子女辦理的,需提供同一住址的戶口簿、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證;職工委托除以上關系人的其他人代為辦理的,提供經公證后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證。
(二)銀行卡或卡號(一類借記卡)
除了以上材料之外,還需根據第十二條至第二十一條,提供相應申請材料的原件。
第十二條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期房
申請材料:經備案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不低于規定比例的首付款購房發票。
提取限額:不超過購房合同簽訂對應月為止的住房公積金余額,且不超過房屋總價,以購房合同載明的時間(含當月,下同)和房屋總價認定。
申請時限:提取后還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須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之前辦理。
(二)購買二手房
申請材料:不動產權證書(已過戶)、購房發票。
提取限額:不超過付款對應月為止的住房公積金余額,且不超過房屋總價,以購房發票載明的時間和成交金額認定。二手房已評估的,以購房發票中的成交金額、二手房評估價值相比較低者為準。
申請時限:提取后還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須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之前辦理。
(三)拆遷購房
申請材料:拆遷安置協議、付款憑證;或拆遷安置協議、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或拆遷安置協議、不動產權證書、契稅完稅憑證。
提取限額:不超過付款對應月(付款憑證、購房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載明時間為準)為止的住房公積金余額,且不超過實際購房金額與拆遷補償金額差額。
申請時限:提取后還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須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之前辦理。
(四)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申請材料: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已辦理不動產權證書的,提供不動產權證書、原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
提取限額:不超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對應月為止的住房公積金余額,且不超過住房建筑面積×1200元,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請1次。
申請時限:提取后還需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須在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之前辦理。
(五)大修自住住房
申請材料:不動產權證書、房屋鑒定機構出具的損壞程度C級及以上的房屋鑒定報告和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大修審批資料。
提取限額:不超過不動產權證書載明的住房建筑面積乘以1200元,同一套住房只能申請1次。
申請時限:截至房屋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鑒定報告或經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大修審批表所載明日期的12個月內。
(六)既有多層住宅加裝電梯
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在工程完工并通過相關部門驗收后,出資加裝電梯的業主(即:該住宅的權利人)可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申請材料:該住宅的《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加裝電梯協議書、加裝電梯施工承包合同、驗收報告和加裝電梯工程費用發票或收據。其中,加裝電梯協議書應包括以下內容:1、加裝電梯工程建設、設備購置安裝費用預算及資金籌集、分擔方案;2、電梯運行(含能耗、保險)、維護保養、維修更新等費用分擔方案;3、落實電梯使用管理者。
提取限額:不超過個人出資金額。計算公式:個人出資金額=(加裝電梯工程總金額-財政補助金額)×加裝電梯協議書約定出資比例÷樓層總戶數。
申請時限:截至加裝電梯驗收合格后的12個月內。
(七)老舊小區改造
老舊小區改造的,在改造工程完工并通過相關部門驗收后,可申請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申請材料:《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老舊小區改造協議、工程發票。
提取限額:不超過個人出資部分。
申請時限:截至改造工程驗收報告所載明日期的12個月內。
(八)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仍不足的,另可按照其配偶、父母、子女的順序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時需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職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須各留存不少于當前月繳存額12倍的繳存余額。
以房屋產權人配偶、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職工,需提供產權人配偶身份證、結婚證和父母、子女身份證及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材料(即:同一住址的戶口簿、直系親屬關系申明具結保證書或出生證明,下同)。
(九)繳存職工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外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除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一)至(八)項所列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供購房資金來源憑證(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單、轉賬憑證或流水交易記錄、提現憑證或流水交易記錄,下同)。還應根據具體情形,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中的一項:
1、結婚證、職工本人或配偶在購房地的住房公積金或社保繳存證明;
2、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職工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購房地的住房公積金或社保繳存證明;
3、結婚證、職工本人或配偶在購房地的戶口本;
4、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職工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購房地的戶口本;
5、職工子女的全日制教育在讀證明、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十)同一套住房在1年內交易兩次(含)以上或非配偶、非父母子女、非親兄弟姐妹共同購買二手房的,須在辦理過戶6個月后辦理提取申請,除提供以上證明材料外,還需提供繳納6個月及以上該房屋水、電、燃氣中任何一項憑證原件和購房資金來源憑證。共同購房后需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除外。
第十三條 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
(一)每年還貸提取
1、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
申請材料:借款合同、近12個月的住房貸款還貸明細記錄單,還貸明細記錄單需包含以下要素:借款人姓名、房屋坐落、還款日期、還款金額及貸款性質,如所列要素銀行打印憑證上不全的,需加注缺項要素。如職工提供的還貸明細記錄單不符合規范或無法提供借款合同的,應提供主貸款人個人信用報告(有效期1個月內,下同)作為補充申請材料。
提取限額:不超過近12個月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的總額。
申請時限:償還貸款滿12個月后,一個自然年度內可提取一次。
2、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材料:還貸明細記錄單;公轉商貼息貸款的,提供還款明細記錄單、公轉商貼息貸款協議。
提取限額:不超過近12個月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的總額,且須留存不少于當前月繳存額6倍的繳存余額。
申請時限:償還貸款滿12個月后,一個自然年度內可提取一次。
3、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材料:貸款所在地住房公積金中心或委貸銀行出具的近12個月的住房貸款還貸明細記錄單、借款合同;公轉商貼息貸款的,提供還款明細記錄單、借款合同、公轉商貼息貸款協議。
提取限額:不超過近12個月實際償還的貸款本息的總額。
申請時限:償還貸款滿12個月后,一個自然年度內可提取一次。
(二)部分提前還貸提取
1、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
在留存規定的賬戶余額后(簽訂委托按月提取協議時約定留存余額大于當前月繳存額6倍的,按照簽訂協議時約定的金額留存;小于當前月繳存額6倍的,按照當前月繳存額的6倍留存,下同),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使用住房公積金可提取金額(可提取金額=賬戶余額-留存金額-100,下同)直接沖抵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采用自有資金還貸后再提取的,規定如下:
申請材料:部分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憑證;公轉商貼息貸款的,提供部分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憑證、公轉商貼息貸款協議。
提取限額:不超過部分提前還貸對應月為止的住房公積金余額,且不超過本次還貸總額。
2、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材料:部分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憑證、借款合同;公轉商貼息貸款的,提供部分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憑證、借款合同、公轉商貼息貸款協議。
提取限額:不超過部分提前還貸對應月為止的住房公積金余額,且不超過本次還貸總額。
(三)住房貸款提前結清提取
1、償還商業性住房貸款
申請材料:借款合同、銀行出具的貸款還款、結清憑證。
提取限額:不超過貸款結清對應月為止的住房公積金余額,且不超過一次性提前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總額。
2、償還本市住房公積金貸款
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使用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直接沖抵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采用自有資金還貸后再提取的,規定如下:
申請材料: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憑證;公轉商貼息貸款的,提供提前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相關憑證、公轉商貼息貸款協議。
提取限額:不超過貸款結清對應月為止的住房公積金余額,且不超過一次性提前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總額。
3、償還異地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材料:貸款還款憑證、結清證明和借款合同;公轉商貼息貸款的,提供貸款還款憑證、結清證明和借款合同、公轉商貼息貸款協議。
提取限額:不超過貸款結清對應月為止的住房公積金余額,且不超過一次性提前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總額。
(四)償還住房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貸款辦理時間在本實施細則發文日之前的,主借款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可按照順序提取住房公積金。以借款人配偶身份提取的,須提供借款人配偶身份證、結婚證;以借款人父母、子女身份提取的,須提供借款人父母、子女身份證及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材料。主借款人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出具借款人繳存地住房公積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積金提取憑證。
住房貸款辦理時間在發文日(含)之后的,只允許提取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
住房貸款辦理時間以借款合同簽訂時間或貸款發放時間為準。
(五)借款人或配偶已辦理委托按月提取或終止委托按月提取未滿12個月的,借款人及其配偶不得再辦理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業務。
(六)借款人名下有2套及以上商業性住房貸款未結清的,只允許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其中一套商業性銀行住房貸款本息,但因購買“子母套”住房辦理多套住房貸款的除外。
(七)夫妻雙方在貸款結清前離婚的,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約定的貸款實際還款人可提取住房公積金。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上未約定貸款債務歸屬,實際還款人可通過提供實際還款憑證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貸款實際還款人為主貸款人配偶的,應通過委托按月提取方式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
(八)職工因償還浙江省行政區域外住房貸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還應根據具體情形,額外提供以下證明材料中的一項:
1、結婚證、職工本人或配偶在購房地的住房公積金或社保繳存證明;
2、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職工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購房地的住房公積金或社保繳存證明;
3、結婚證、職工本人或配偶在購房地的戶口本;
4、直系親屬關系證明、職工本人或配偶的父母或子女在購房地的戶口本;
5、職工子女的全日制教育在讀證明、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第十四條 無房職工支付自住住房租金
(一)職工承租公共租賃住房
申請材料:住房租賃合同和租金繳納票據。
提取限額:按照實際租房月租金支出金額提取。
申請時限:每年提取1次。
(二)職工享受公共租賃住房補貼到市場租賃自住住房的
申請材料:住房租金補貼協議。
提取限額:按照享受的公共租賃住房補貼與市場租賃自住住房可提取限額的差額提取。
申請時限:每年提取1次。
(三)市場租賃自住住房的
申請材料:工作地和公積金繳存地無房證明,如無法判斷房屋坐落所在地與實際工作地是否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地承諾。
提取限額:1000元/月·人。
申請時限:每年提取1次。
第十五條 職工本人、配偶、父母或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申請材料:出/入院記錄或醫療診斷證明、醫保結算憑證(與醫療保障部門數據共享獲得),如確實無法獲得醫保結算憑證,可提供醫療發票。職工配偶患重大疾病的,另需提供結婚證;職工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另需提供直系親屬關系證明材料。
提取限額:不超過近12個月內個人實際承擔醫療費用總額。
申請時限:每年提取1次。
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的重大疾病病種為:
1、重性精神??;
2、重癥尿毒癥;
3、惡性腫瘤;
4、重大組織和器官移植;
5、失代償期的肝硬化并伴有并發癥;
6、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紅斑狼瘡;
7、糖尿病并發嚴重心腦腎病變;
8、市人民政府根據社會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病種,或大病醫療年度總費用超過80000元的其他病種。
第十六條 離休、退休的
申請材料:離休、退休證明,已達到退休年齡的職工無需提供;通過“一件事”渠道辦理的,留存一件事申請表作為提取檔案存檔。
申請時限:公積金賬戶封存后。
第十七條 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申請材料:勞動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申請時限:公積金賬戶封存后。
第十八條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繳交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的
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重新繳交住房公積金滿6個月的,未重新繳交時間以住房公積金封存時間為準。行政、事業單位職工離職的,在辦理提取時,需先向繳存單位核實離職信息。
申請時限:公積金賬戶封存后。
第十九條 出國、出境定居的
申請材料:公安部門出具的出國(境)定居證明或當地戶籍注銷證明。
申請時限:公積金賬戶封存后。
第二十條 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申請材料: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入死者本人銀行賬戶的,提供死亡證明或被宣告死亡有關法律文書;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需轉入繼承人銀行賬戶的,需額外提供繼承(遺贈)公證書、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對該繼承權或受遺贈權發生爭議的,提供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通過“一件事”渠道辦理的,留存臺州市身后一件事聯辦申報單、死者身份證、經辦人身份證作為提取檔案存檔。
申請時限:公積金賬戶封存后。
第二十一條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申請材料:困難家庭(低保、特困、困難)救助證。
提取限額:賬戶余額。
申請時限:可每年提取1次,兩次提取間隔需滿12個月。
第四章 數據共享的應用
第二十二條 所有申請材料凡是能通過“數據共享系統”(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積金業務系統、“一證通辦”數據共享系統、檔案系統、部門核查系統、長三角一窗受理數據共享系統等)查詢核實的,職工在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無需提供。商品房銷售合同已實現共享的,無需再提供購房發票;商業性銀行住房貸款數據已實現共享的,無需再提供借款合同;其他地區住房公積金中心住房公積金繳存、貸款、提取信息已實現共享的,無需再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合同、公轉商貼息貸款協議。
第五章 辦理渠道和程序
第二十三條 職工可通過線上和線下渠道辦理提取業務,線上和線下業務審核標準一致。
(一)線下渠道申請
1、職工本人或委托辦理人到住房公積金窗口或網點提交申請;
2、窗口人員核驗申請資料,符合申請條件并且申請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二)線上渠道申請
針對已完成系統開發并能流暢使用的公積金提取事項,職工可通過浙里辦APP、浙江政務服務網等網絡途徑申請。如需上傳申請材料的,上傳的申請材料須符合業務檔案的規范要求,做到資料齊全、邊框完整、文字清晰、光線均勻,否則審核人員可退回處理,并告知退回原因。
未實現系統自動審核的提取事項,在確保申請資料真實、有效且符合檔案規范要求的前提下,可通過二次錄入的方式受理,辦結后須打印提取通知書和附件資料作為提取檔案存檔。
第二十四條 職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采用銀行轉賬到本人銀行賬戶的方式進行;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可根據繼承(遺贈)公證書、判決書,轉賬到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銀行賬戶;法院強制執行的,可轉賬到法院執行通知書所載明的銀行賬戶。繳存單位退繳住房公積金的,在告知職工本人的前提下,可轉賬到繳存單位托收賬戶。
第六章 住房公積金補貼的提取
第二十五條 一次性住房補貼、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補貼的提取,按照住房公積金提取規定條件辦理。
第七章 辦結時間
第二十六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職工提供的證明材料能夠當即確認,并符合提取條件的,即時辦理;對提供的證明材料需要核實的,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對提取原因或提供的證明材料調查核實難度較大的,經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分管領導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結時間,但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八章 罰則
第二十七條 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等有關規定,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給予處罰:
(一)單位為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中的存儲余額出具虛假證明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由有關部門按管理權限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追回提取款項本息,并可對提取人處以提取金額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罰款,同時取消該名職工5年內住房公積金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繳存職工被發現有騙提行為的,可向其工作單位和紀檢部門通報。
(三)職工違反本條例規定,騙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中存儲余額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追回被騙取的款項本息,并對騙取人處以騙取金額一倍的罰款,同時取消該名職工5年內住房公積金提取和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職工申請簽訂委托按月提取協議,按照另行制訂的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與上級政策文件內容不一致的,以上級文件為準執行。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2021年3月17日起開始實施。原《臺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