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臺州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按月提取還貸管理辦法》已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21年第一次全體成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
2021年3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臺州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按月提取還貸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減輕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的還貸壓力,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托按月提取還貸業務是指在本市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已辦理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轉商業性個人住房貼息貸款(以下簡稱“公轉商貼息貸款”)和住房公積金商業銀行個人住房組合貸款的職工(借款人及其配偶,以下簡稱“委托人”)與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簽訂《臺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委托公積金中心按月從其住房公積金個人繳存賬戶余額中提取住房公積金轉入其簽訂協議時提供的銀行賬戶,用于償還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公轉商貼息貸款和組合貸款的月還貸本息的一種委托提取還貸業務。
第三條 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全市委托按月提取還貸業務的管理工作及市直委托按月提取還貸業務的辦理工作,各分中心負責各自轄區內委托按月提取還貸業務的辦理工作。
第四條 提取住房公積金用于償還商業銀行個人住房貸款本息的,按《臺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委托人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委托人及所在單位在臺州市范圍內正常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且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留存余額大于等于當前月繳存額的12倍及以上。留存的賬戶儲存余額,除貸款結清或一次性提前償還貸款本息時可使用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提??;
(二)委托人在臺州市范圍內有尚未結清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公轉商貼息貸款或組合貸款;
(三)信用良好,貸款為非逾期狀態;
(四)委托人為借款人及其配偶。
第三章 申請材料和辦理程序
第六條 申請委托按月提取還貸業務時,委托人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的原件和復印件:
(一)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證;
(二)如委托人繳存地和貸款地中心一致的,需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賬戶銀行卡/折。如委托人有一方的公積金繳存地與貸款地不一致的,需提供全市業務通辦支付銀行(建設銀行或工商銀行或中國銀行或農業銀行,下同)的卡/折;
(三)委托人為借款人配偶的,提供結婚證;
(四)償還公轉商貼息貸款的,還須提供公轉商貼息貸款協議、由貸款委托銀行出具的公轉商貼息貸款借款編號;
(五)償還組合貸款的,還須提供由貸款銀行出具的組合貸款中的商業性貸款借款編號。
(六)以上證明材料凡是能通過住房公積金業務系統、和“一證通辦”系統查詢核實的,職工在申請辦理按月還貸提取時,可不用提供。
第七條 申請委托按月提取還貸業務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委托人攜帶申請材料,到貸款所在地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
(二)公積金中心對委托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及賬戶儲存情況和證明材料等進行即時審核,作出準予或不準予的決定,答復委托人;
(三)經公積金中心審核符合條件的,公積金中心與委托人簽訂《協議書》,公積金中心于簽訂《協議書》次月起,根據借款人上一個月份貸款還貸金額和公積金賬戶余額,將可提取金額轉賬到借款人貸款還款賬戶。
第四章 提取額度和順序
第八條 公積金中心按借款人上月貸款還款情況確定當月提取額度,如委托人上月沒有產生還貸記錄的,公積金中心將暫停委托按月提取劃轉。委托人正常還貸的,提取額度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一)委托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可提取余額(可提取余額=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簽訂協議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12)大于上月還貸額的,按照上月還貸額提??;
(二)委托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可提取余額小于上月還貸額的,按照委托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可提取余額提取,可提取額度小于等于0元的,暫停劃轉。
第九條 提取順序按照以下方法確定:
確定借款人的繳存賬戶為第一順序提取方,配偶的繳存賬戶為第二順序提取方。當第一順序提取方繳存賬戶余額不足當月可提取額度時,公積金中心將自動轉為第二順序提取方繳存賬戶提取。
第五章 委托按月提取業務的變更
第十條 在委托按月提取還貸協議期間發生以下情況的,公積金中心有權暫停委托按月提取劃轉:
(一)借款人產生貸款逾期的;
(二)委托人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小于或等于簽訂協議時月繳存額12倍的;
(三)委托人簽訂協議時的還貸或收款銀行賬戶、繳存單位、個人住房公積金賬號等信息發生變更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
(四)委托人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或被凍結的。
第十一條 在委托按月提取還貸協議期間發生以下情況的,公積金中心有權提前終止委托按月提取還貸協議:
(一)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資料存在虛假情形的;
(二)委托人申請終止并經公積金中心核準的;
(三)貸款本息已還清并且最后一期月還款金額已提取轉賬的;
(四)委托人公積金賬戶已封存或臺州市外異地轉出的;
(五)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發生變化的;
(六)委托人發生其他使公積金中心無法正常履行委托協議情況的。
第十二條 按月提取還貸委托暫?;蚪K止的,公積金中心和承辦銀行不承擔主動告知義務。委托人應實時查詢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和還貸賬戶余額情況,貸款未還清且還貸賬戶內資金不足的,須主動及時在其用于還貸的賬戶內備足資金,繼續通過原約定的還款指定賬戶履行正常還貸義務,若發生逾期仍按借款合同的逾期約定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在按月提取還貸協議期間發生以下情況的,委托人應及時辦理變更手續,變更手續可就近選擇公積金中心服務窗口辦理:
(一)委托人婚姻關系、約定的收款銀行賬戶、繳存單位以及委托人等變動,應在變更后帶本人身份證按照以下要求辦理變更手續并提供相關申請資料:
1、婚姻關系變更的,需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離婚且實際還款人也發生變更的,另需提供離婚協議書或判決書;
2、約定的收款銀行賬戶變更的,需提供變更后的銀行卡或存折;
3、繳存單位變更后繳存地和貸款地中心不一致,委托人需辦理市內跨分中心轉移的,提供全市業務通辦支付銀行的卡/折,先將原先約定的收款銀行賬戶變更為全市業務通辦支付銀行賬戶,再辦理公積金賬戶市內跨分中心轉移手續。
4、委托人在委托期間需增加委托人的,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新增加的委托人繳存地和貸款地一致的,提供新增委托人身份證、結婚證。
(2)新增加的委托人繳存地和貸款地不一致的,除了提供新增委托人身份證、結婚證外,還需提供全市業務通辦支付銀行的卡/折,先將原先約定的收款銀行賬戶變更為全市業務通辦支付銀行賬戶后,再辦理新增委托人手續。
新增委托人的生效時間為辦理變更后的次月。
(二)委托人委托期間自愿提出終止委托,應攜帶本人身份證到公積金中心服務窗口辦理委托按月提取還貸業務終止手續。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四條 借款人及其配偶在辦理委托按月提取還貸手續時,應當本人到場申請委托。
借款人辦理了委托按月提取業務的,其配偶也應當辦理委托按月提取業務,住房公積金業務受理窗口不再受理其配偶一年一次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住房貸款業務。
在按月提取還貸協議有效期間,委托人不得再辦理其他住房公積金提取業務(部分提前還貸和一次性提前還貸除外)。
第十五條 委托人因第十一條等各種情況造成委托按月提取還貸協議終止的,再次符合條件的,須間隔12個月(含)以上,方可按規定重新申請委托。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分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17日起開始實施。原《臺州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按月提取還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附件:臺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協議書
附件
臺州市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協議書
編號:
委托人(以下簡稱甲方):
第一委托人: 身份證號:
第二委托人: 身份證號: 與第一委托人關系:配偶
受托人(以下簡稱乙方):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根據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臺州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實施細則》 (以下簡稱“《提取實施細則》”)、《臺州市住房公積金資金管理預警機制》(以下簡稱“《預警機制》”)和《臺州市住房公積金委托按月提取還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按月提取還貸辦法》”)等有關政策,經甲乙雙方協商,現就委托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還貸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在簽署本協議前,甲方已經仔細閱讀并明晰本協議書內容及含義,已經知悉并承諾遵守《提取實施細則》、《預警機制》和《按月提取還貸辦法》以及與之相關的政策規定。
第二條 本協議簽訂后至協議期限屆滿前,如按月提取還貸政策發生變化或國家貸款利率調整,甲方授權乙方可直接按照新的政策執行或按照調整后的月還款本息額提取還貸。
第三條 按月提取還貸方式為逐月提取劃轉:甲方通過本協議授權乙方,在委托期限內按本協議的約定,每月從甲方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余額中提取公積金轉賬到甲方提供的以下銀行賬戶內:借款人收款銀行: ,收款銀行賬號: ,用于歸還甲方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及組合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編號為: ,組合貸款的借款編號為 。如甲方提供的銀行賬戶與還貸賬戶不一致的,甲方應及時將還貸資金在還款日前轉賬到還貸銀行賬戶中。
第四條 本協議簽訂后至協議期限屆滿前,甲方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須各留存不少于簽訂本協議書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12倍的繳存余額,留存的繳存余額除了一次性或部分提前償還貸款本息時可使用之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提取。乙方可根據《預警機制》和存貸比情況實時調整甲方須留存的繳存余額標準,并在調整后通過短信及時通知甲方。
第五條 劃轉額度:乙方按月從甲方住房公積金繳存賬戶中提取劃轉的金額不超過甲方上一個月實際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總額。如賬戶可提取額(可提取額=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簽訂本協議書時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12)小于上一個月還貸本息額,按賬戶可提取額度劃轉,可提取額度小于等于0的,暫停劃轉。乙方于簽訂本協議次月起,根據借款人上一個月份貸款還貸金額和公積金賬戶余額,將可提取金額轉賬到簽訂本協議時借款人提供的銀行賬戶內。
第六條 還貸資金的補充:為確保貸款銀行按月足額成功扣款還貸,甲方應于每月還貸日前及時查詢貸款還貸儲蓄賬戶內資金余額,如發現賬戶存款余額不足以償還當月還貸本息額時,應及時向貸款還貸賬戶內存入補充資金,對此,乙方無通知義務。
第七條 劃款順序:乙方按照《按月提取還貸辦法》規定確定提取劃轉順序,第一委托人繳存賬戶可提取余額不足時,乙方將自動到第二委托人繳存賬戶提取,并以此類推。
第八條 責任與義務
1、在本協議履行期間,因甲方或其單位等原因導致甲方住房公積金未及時托收、欠繳、停繳、繳存額減少等,使甲方住房公積金賬戶可提額度不足,影響按月提取劃轉,乙方不承擔相關責任。
2、甲方保證在貸款還貸賬戶內始終保留1個月以上的還貸資金,由于甲方在每月還款日之前,未及時向貸款還貸賬戶內存足資金或未保留1個月以上的還貸資金,造成劃轉額不足而產生逾期及其他違約,由甲方負責。
3、甲方在本協議期限屆滿前需終止本協議的,應及時到乙方辦理終止委托協議的書面申請手續。若因甲方沒有及時辦理終止委托按月提取還貸手續,而繼續發生提取還貸等違背甲方意愿的情況,由甲方自行負責。
4、在辦理委托按月提取還貸業務時,如發生數據差錯的,甲方有義務配合乙方按規定進行糾錯。
5、甲方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身份證號碼、貸款還貸賬戶、委托按月提取收款賬戶等發生變化,應于變更后,及時到乙方處辦理信息變更。甲方未及時按協議約定到乙方辦理信息變更,而造成委托按月提取未能操作或提取不足,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貸款逾期等法律糾紛及其他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擔。
6、甲方不得將乙方每月劃轉的公積金提取資金挪作他用,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7、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部分提前還貸和一次性提前還貸除外。
8、乙方應根據甲方上月還貸及當月公積金賬戶可提額度情況確定當月提取金額,并在當月月底前將提取的公積金劃轉到由甲方提供的銀行賬戶內。如遇特殊情況乙方不能按時劃轉的,應在問題解決后及時劃轉。
9、乙方應為甲方查詢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以及公積金貸款還款明細賬提供服務。
第九條 甲方在本協議履行期間發生以下情況的,乙方可暫停委托按月提取還貸業務,甲方須自行備足資金,繼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正常還貸。
1、甲方發生貸款逾期的;
2、因節假日等原因導致該筆貸款上個月未產生每月還款記錄的;
3、甲方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小于或等于簽訂協議書時月繳存額12倍的;
4、甲方還貸銀行賬戶、委托按月提取收款賬戶、繳存單位、個人住房公積金賬號等信息發生變化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的;
5、甲方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封存或被凍結的。
第十條 本委托協議自下列情況發生之日起即自行終止,并自動停止委托按月提取還貸業務操作:
1、甲方提供的信息、資料存在虛假情形的;
2、甲方申請終止本委托協議手續已經乙方核準的;
3、貸款本息已還清且最后一期月還款金額已經提取轉賬的;
4、甲方公積金賬戶已辦理封存或異地轉出的;
5、甲方一年內連續2次或者累計3次逾期歸還貸款本息并產生罰息的;
6、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發生變化的;
7、甲方發生其他使乙方無法正常履行本委托協議情況的。本委托協議發生申請終止或自行終止情況的,終止時貸款尚未還清的,甲方須自行備足資金,繼續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正常還貸。如發生貸款逾期,由甲方負責。
第十一條 協議期限:本協議自簽訂后次月起生效,至甲方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因本協議所規定的自行終止情況發生之日止。
第十二條 本協議使用臺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縣、市、區分中心業務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及公章具有同等效力。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三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提取實施細則》、《預警機制》和《按月提取還貸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甲方(簽章):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